海南省級扶持政策、措施
瀏覽: 發布:2020-07-31
1.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水、用氣,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可緩繳3個月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滯納金。
2.因疫情影響,對中小企業2020年一季度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減免。對生產銷售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過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3.抗擊疫情期間,做好政策宣傳輔導,全力支持企業加大疫苗、醫療器械開發等投入,其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的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優先、及時、足額為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辦理退稅。
4.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5.因疫情原因,導致海南省企業發生重大損失,可按規定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對受疫情影響相關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加快增值稅留抵退稅辦理。
6.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旅游企業2020年一季度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減免。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旅游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旅游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7.疫情期間給旅游企業減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國有、集體及民營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免除2020年1-6月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數額不超過所減免的租金。
2.因疫情影響,對中小企業2020年一季度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減免。對生產銷售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過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3.抗擊疫情期間,做好政策宣傳輔導,全力支持企業加大疫苗、醫療器械開發等投入,其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的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優先、及時、足額為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辦理退稅。
4.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5.因疫情原因,導致海南省企業發生重大損失,可按規定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對受疫情影響相關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加快增值稅留抵退稅辦理。
6.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旅游企業2020年一季度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減免。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旅游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旅游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7.疫情期間給旅游企業減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國有、集體及民營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免除2020年1-6月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數額不超過所減免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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