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級減負增效政策

瀏覽: 發布:2020-08-12
  1.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自我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當月期間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辦理期限延長至疫情結束后3個月。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辦理上述期間相關業務的,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收取滯納金。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限相應放寬,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辦理繳費業務。
  3.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起,繼續執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0.5%、工傷保險費率在現行費率上下調50%的費率政策。
  4. 減免房屋租金。對承租國有(含集體)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
  5. 省內企業凡新增或轉產防護類醫療器械產品(醫用防護服、口罩)的,其檢驗檢測費用全部免除。同時,為上述企業開辟檢驗檢測綠色通道,在協助企業執行標準、制修定企業標準、應用檢測技術等方面提供在線咨詢服務。
  6.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當月這段期間的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辦理期限,延長至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在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內辦理上述期間相關業務的,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收取滯納金。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內仍未辦理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欠費之日起征收滯納金。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限相應放寬,未能及時參保繳費的,允許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辦理繳費業務。
  7. 從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從2020年2月到4月,對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
  8.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緩繳期自我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9. 2020年2月已全額繳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退抵。
  10. 繼續執行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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